申请人:马丁博士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67134号“ma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9736603号“玛腾making及图”商标、第18537469号“美纱MAZING及图”商标、第9607277号“MADINA”商标、第16494286号“Maning”商标、第29552634号“MEDING及图”商标、第12556140号“明心M@xing及图”商标、第10178782号“MAXING”商标、国际注册第1210572号“MADINI及图”商标、第11014002号“MAZING”商标、第14785038号“麦蒂诺MADINO”商标、第38905285号“马丁MADING”商标、第12540917号“MOD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半导体器件、传感器、荧光屏、遥控装置、报警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五、十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六至十、十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部分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四、六、七、九、十、十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上述商标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上述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半导体器件、传感器、荧光屏、遥控装置、报警器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其余商品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半导体器件、传感器、荧光屏、遥控装置、报警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五、十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mading”与引证商标三、八“MADINA”、“MADINI及图”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带、测量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八核定使用的分线盒(电)、放大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八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护面罩;安全用护目镜;工业安全鞋;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工业安全靴;防事故用服装;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防事故或防伤害用绝缘服装;头戴式耳机;CD盘(只读存储器);预先录制好的音乐DVD盘;计算机操纵杆;内存模块;只读光盘驱动器;磁性数据介质;盒式录像带;人工用护膝垫;安全头盔;防事故用手套;护目镜;复印机(照相、静电、热);衡器;量具;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用品;照相机(摄影);灭火器;电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