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浦项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376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78127号“左普ZUP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098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858500号“美时格MEI SHI 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二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前述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无效决定已生效。2、引证商标二因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其在“梳;刷子”商品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止,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水缸(室内水族池)”等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擦洗刷;刷子;电刷(机器部件除外);清洗用刷;动物饲料槽;宠物用喂食器皿”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除蚊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手动清洁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擦洗刷;刷子;电刷(机器部件除外);清洗用刷;动物饲料槽;宠物用喂食器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