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莱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80404号“PLA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19330号“踩财PLA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