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七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11277号“七剑兵河 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19479号“7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72796号“7及图”商标、第48999024号“七个简讯 SEVEN MESSAGES 7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上述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