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迈瑞迪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82395号“SENX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3170号“SEN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920160号“SENS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67556号“SEGNOR 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专利证书、展会照片、宣传册、商标证书、媒体报道、公众号截图、产品照片、包装、网站信息、合同、说明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广告;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生效决定在销售展示架出租以外的商品上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市场营销以外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