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RENUS PHARMA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7867号“BRENUS PHARMA 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被驳回的药品商品限定为人用药或兽医用药商品,据此,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