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跃文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34238号“倍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7832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5日
申请人:吕跃文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534238号“倍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7832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