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994961号“通达商标服务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通达商标服务网 45994961

阅读:96421 2021-07-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94961号“通达商标服务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的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与南京通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19年11月26日申请在先的第42630442号“通达法务”商…

  申请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94961号“通达商标服务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的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与南京通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19年11月26日申请在先的第42630442号“通达法务”商标近似。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2630442号“通达法务 TONGDAFA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极有可能不构成本案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通达商标服务网”,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补充申辩理由: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之规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此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5日

本文《关于第45994961号“通达商标服务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通达商标服务网 459949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634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