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439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942851、37708461、37708466、377084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四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媒体报道、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了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所有人注册第46443939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分,我局对该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运、配电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输、给水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