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维特(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383564号“三合缘 MEDOFFER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8034043号“三合源”商标、第23747987号“三合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被注销。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芳香疗法、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是否被注销不影响其作为在先商标的效力,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