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油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和立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22510号“ZHONGYOU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5962617号商标、第29841213号商标、第4278216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设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