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点线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44591号“点线咨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64861号“点线快讯”商标、第35916441号“金点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的呼叫发音、整体外观以及整体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同时,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宣传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从而使得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对服务来源加以识别,故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地址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