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油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和立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09152号“ZHONGYOU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燃烧器保养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第390395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272135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 “燃烧器保养与修理”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燃烧器保养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车辆加油站”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设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