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27365号“荔上 香约 LiShangXiangY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4626761号“香约 依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第12205624号“香约 SOAPMEET”商标、第35587643号“香约火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香约”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文字“香约”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