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市宠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时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85402号“哥斯拉 GODZIL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肉等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48415号第5类“哥斯拉”商标、第44048413号第29类“GODZILLA”商标、第44048413号第5类“GODZILLA”商标、第44048415号第29类“哥斯拉”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