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里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瑛汇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7664号“FRA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50100号“FRATON及图”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11952号“LSYH及图”商标、第31260009号“AI-lighting及图”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55323A号“JEW-MALL及图”商标、第36567925号“墨佧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40861号“TAKTOS HOME及图”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