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37664号“FRAT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RATO及图 G1537664

阅读:100736 2021-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特里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瑛汇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7664号“FRA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50100号“FRATON及图”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

  申请人:特里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瑛汇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7664号“FRA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50100号“FRATON及图”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11952号“LSYH及图”商标、第31260009号“AI-lighting及图”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55323A号“JEW-MALL及图”商标、第36567925号“墨佧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40861号“TAKTOS HOME及图”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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