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19574号“美食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16845号第11类“GOUR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68912号 “美食专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53565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3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5848号 “美食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