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国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728042号“巢筑 CHOIS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6062号“筑巢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过期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21099081A号“筑巢家居 Nesting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含义和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测量;材料测试;质量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