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纳森•杰森•金斯利;克里斯多夫•罗斯•金斯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55125号《关于第34477348号“AD 200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30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59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93304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并公告。申请商标在游戏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障碍已经消失。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965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98560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被维持在锻炼身体器械、健美器、健身摇摆机(器)或运动摇摆机(器)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锻炼身体器械、健美器、健身摇摆机(器)或运动摇摆机(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