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红图金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联一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70898号“金品传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48188号“金品”商标、第12092707号“金品”商标、第19374099号“金品图文”商标、第38950281号“金品蒸包王”商标、第32598109号“金品油服”商标、第14079503号“金品珠宝JIN PIN JEWELRY”商标、第35402121号“品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2、引证商标六经撤销复审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3、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六、七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为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金品传媒”与引证商标一“金品”、引证商标二“金品”、引证商标三“金品图文”、引证商标五“金品油服”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相区分。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