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爱馨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488704号“爱馨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33432号“爱心源 LOVESOC”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公告于第1747期《商标公告》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71848号图形商标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据此,上述两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