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速览无余(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575173号“犀牛爱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7915866号“犀牛爱车”商标、第15048721号“犀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引证商标一转让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停车计时器”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前期的使用已具有稳定的市场,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导航仪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停车计时器”商品项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导航仪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