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趣滔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39985号“趣 TAL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8415014号“趣及图”商标、第39687253号“趣 趣直播 发现有趣生活及图”商标、第35402880号“趣 营销及图”商标、第38149562号“趣 让输入更具价值”商标、第25937490号“趣 趣头条及图”商标、第33377329号“趣头条QUTOUTIAO 趣及图”商标、第39687261号“趣及图”商标、第34157206号“U趣”商标、第42080370号“艺趣及图”商标、第19735813号“趣 ULELAND及图”商标、第35402880号“趣 营销及图”商标、第34153777号“U趣 抓正品·真有趣”商标、第34657368号“趣 趣头条 QUTOUTIAO及图”商标、第19735813号“趣 ULELAND及图”商标、第19703081号“U趣 U及图”商标、第29895456号“趣及图”商标、第8355293号“趣乐生活及图”商标、第13991162号“TALK及图”商标、第7247145号“TALK ONLINE LEARN ENGLISH ANYTIME ANYWHERE及图”商标、第31976276A号“EZ TALK”商标、第17151757号“TALK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6866005号“拓客 TALK ENGLISH及图”商标、第28159045号“51TALK及图”商标、第11195367号“TALK CHO及图”商标、第16993255号“51 TALK”商标、第12064361号“51 TALK及图”商标、第6193568号“TALK MAGAZ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七)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四、七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十七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九指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独立识别文字“趣”、“ TALK”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八、十至二十六中的显著识别文字“趣”、“ TALK”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