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露星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智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30563号“碧桂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申请,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1306号“碧桂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及无效宣告审查中,第44708080号“碧桂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695268号“碧桂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671615号“碧桂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405825号“碧桂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395585号“碧桂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均处于待审中,权利待定。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人知名度以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碧桂园”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碧桂园”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营养补充剂、果昔、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