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体机维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18119号“SUnArchitec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UnArchitects及图”经过一定设计,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9628号“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24353号“阳光文化基金会SUN CULTURE FOUND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82232号“SUNW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13192号“R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366766号“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836162号“21-sun www 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0169512号“SUN DRIL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G664236号“SUN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745281号“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1491654号“sunlo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3838813号“SUN9 前海商玖QIANHAISHANGJ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5045314号“SUN奕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83130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13298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16726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4908614号“JSI H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在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