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香草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知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72534号“帆板FANB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帆板FANBAN及图”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12697号“翻本FANB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