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西梅雷杰精密冶金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405622号“UNH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96990号“unh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维持,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UNHEX”与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化妆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