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侯博钧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31198号“鷄老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8367号“鸡老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部分服务上已被撤销。引证商标申请主体涉及串通合谋抢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裁定、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汽车旅馆”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1731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鷄老大”与引证商标“鸡老大”在文字构成上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主张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