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EVOLUTION BEAUTY HOLDING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5680号“XX REVOLU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12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610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2610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796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6895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6469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2610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5432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单词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的变更申请已经我局核准。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的所有人同申请人属于同一人所有,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3类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1类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