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健郎制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24569号“老朋友女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23403号“老朋友的鞋OLD FRIEND'S SHOES”商标、第22123354号“老朋友的衣OLD FRIEND'S CLOT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从而使得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对商品来源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老朋友女鞋”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老朋友的鞋”、“老朋友的衣”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