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房纳生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88888号“百岁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36137号“百岁人生”商标、第5610588号“百年养生”商标、第47723545号“百岁人生”商标、第47652798号“佰岁养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持续使用和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足以使申请商标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四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文字“百岁养生”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百岁人生”、“百年养生”在文字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健身俱乐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百岁养生”指定使用在“体育教育;培训;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健身指导课程”等服务上,直接表示服务项目的内容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