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66625号“WeTe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979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8152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15958325号“佰斯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