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鸿愿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72071号“鸿愿台 鸿愿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HONG YUAN 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其申请注册在第33类的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并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鸿愿台 鸿愿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名义贵州省仁怀市鸿愿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并无实质性差异,用作商标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