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朗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62461号“良品茶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4016号“良品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451530号“良品公社”商标(以下称商标二)、第20985146号“良品黑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286106号“小良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知识产权记录、申请人爱心捐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良品茶歇”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良品堂”、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良品公社”、引证商标三的文字识别部分“良品黑糖”及引证商标四的文字识别部分“小良品”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提供会议室;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咖啡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