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阔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38818号“阔海食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57182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第48773984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上述两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0382号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