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众享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647978号“华合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2722号“JULONG及图”商标、第3914809号“方正一家及图”商标、第7828231号“农垦建设NONGKON CONSTRUCTION GROUP及图”商标、第7743509号图形商标、第21526705号“图形”商标、第22068165号图形商标、第10741741号“无限嘉合WUXIANJIAHE及图”商标、第12894771号图形商标、第4963217号“AAA”商标、第109238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权利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存在与申请申请商标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不同,双方商标共存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之图形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中图形在构图轮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七在标识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