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植壮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38196号“植盛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用在所申请注册的商品上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和宣传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同时具有了很强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产品包装、销售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植盛康”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