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沿河洲洲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99398号“古韵 洲州茶GUYUNZHOUZHOU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83872号“古韵 印象·大不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50581号“古韵及图”商标、第13386353号“洲洲锅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相关信息;百度搜索“古韵 、洲、州、洲州茶品牌”相关信息截图;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媒体宣传材料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文字“古韵”;申请商标中文字“洲州茶”与引证商标三“洲洲锅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商标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