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994207号“sand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ndro 47994207

阅读:67118 2021-07-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桑德罗安蒂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94207号“sand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长期宣传,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人在先已有第14类商标获准…

  申请人:桑德罗安蒂

  委托代理人:健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94207号“sand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长期宣传,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人在先已有第14类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在先商标的延伸申请,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67775号“sand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网站相关网页打印件、申请人媒体新闻报道宣传打印页、申请人在亚洲区宣传推广数据、广告费用明细表、申请人店铺明细表 、申请人在先已核准商标信息打印页、关于第30671306号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耳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念珠”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6日

本文《关于第47994207号“sand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andro 479942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5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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