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通用电气精准医疗保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合肥奥瑞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汇众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09320号“PORTROI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8914号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合肥奥瑞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在2017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通用电气精准医疗保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予认可,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销售合同及签收单、发票、转账凭证;2、外包装采购合同及出货单、发票、转账凭证;3、产品照片;4、认证、资质证书。
针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其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百度百科页面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9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9类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标绘器、绘图机、晒蓝图设备、复印机(光电、静电、热)、电传真设备、电传打字机、传真机商品上。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0年5月28日,申请撤销的商品为: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商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销售合同及签收单、发票、转账凭证等复审商标用于商品交易文书上的使用证据,结合证据2、3的外包装采购合同及出货单、发票、转账凭证;产品照片等证据,已形成基本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