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陶氏化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33405号“COMFORTSCI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28683号、第19506010号、第20062107号、第229465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经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发票、宣传报道、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