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井冈山观澜世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申请人:深圳市万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9819490号“观澜·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予井冈山观澜世家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119409号、第4283457号、第31539358号、第9013895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