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国市草木春秋中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8081771号“康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美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1487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6527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美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美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院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