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70871号“CALIFORNIA DREAM LOUIS VUIT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语释义、在先判决书、宣传报道光盘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CALIFORNIA”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英文名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