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12579号“麦香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除活鱼以外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0646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活鱼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活鱼以外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玉米等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鱼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麦香鱼”,含义并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活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鱼商品上予以驳回。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玉米等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