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73817号“小优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优才 37773817

阅读:141858 2021-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迈莱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对第37773817号“小优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46497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10077323号“小天才”商标、第…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迈莱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对第37773817号“小优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46497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10077323号“小天才”商标、第13470980A号“小天才”商标、第19429417A号“小天才”商标、第17728787号“小天才”商标、第22177343号“小天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14599115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摹仿和抄袭,具有傍名牌的不正当目的。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变更核准通知、关系证明、许可协议;2、初审公告页、注册证;3、专卖店的照片、发布会照片、锦旗照片、相关报道;4、核准转让、变更、续展证明;5、合同、确认函、版权登记证书;6、专柜合同及照片、发票、实体店照片、网店及官网截图;7、市场报告、税收完税证明;8、所获奖项;9、判决书、决定、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2019年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无线充电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5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七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第14类计算机、手表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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