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昕洧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探索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对第18586572号“DISCOVERY EXPED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被申请人经过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已经赢得许多荣誉。争议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相关报道;2、品牌简介。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并补充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关于被申请人所述都无实质性证据予以佐证,推定其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7月6日止。
2、他人曾于2019年3月21日向我局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主要理由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局对他人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涉及的理由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050037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对其注册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相关裁定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我局已经进行了审查,故我局对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的理由适用“一事不再理”予以驳回。鉴于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出了新的理由,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所指的“一事不再理”情形。我局对申请人上述依据新的事实与理由所提出的评审请求予以审理。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可对应为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