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871124号“海爸爸 HIDA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海爸爸 HIDAD 27871124

阅读:123468 2021-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好肌肤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华市小百花助剂厂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科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对第27871124号“海爸爸 HIDA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明显超出其…

  申请人:广州市好肌肤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华市小百花助剂厂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科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对第27871124号“海爸爸 HIDA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明显超出其使用能力,具有囤积商标的嫌疑,且原注册人旗下大量商标正在售卖,可见其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囤积商标。争议商标是原注册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之一,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在无效宣告申请日之前就已完成转让,申请人针对原注册人的一系列指控均与被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是合理合法的商标购买行为,并不存在与原注册人恶意串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被申请人取得争议商标后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及使用,使争议商标具备使用价值、商标作用。综上,请求考虑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身份证明、争议商标注册详情;2、转让证明、合同、转账交易流水证明;3、使用争议商标证据;4、授权使用书;5、广告投放合同、央视广告视频及投放证明。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并补充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转让合同进一步证实商标原注册人存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售卖商标行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注册人不具有恶意囤积的故意。被申请人声称自己通过合法的方式受让争议商标,是争议商标不应被无效宣告的言论显然不合理。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原注册人于2017年1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1月20日止。2020年9月27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争议商标于2020年9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早于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日期,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善意取得争议商标所有权,并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9日

本文《关于第27871124号“海爸爸 HIDA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海爸爸 HIDAD 278711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25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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