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568731号“元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90288号“元祖”商标、第21063105号“元祖YUANZU”商标、第36407940号“元祖米酒好鲜活更入心”商标、第38787079号“元祖YUANZU RICE WINE及图”商标、第44296650号“元祖YUANZU”商标、第44406183号“元祖YUANZU及图”商标、第44417686号“元祖YUANZU及图”商标、第44420248号“元祖YUANZ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元素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概况、申请人分支机构概况、申请人所获荣誉情况、委托加工合同、2013-2019年广告推广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八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八均包含相同的文字“元祖”,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