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805251号“五谷珍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五谷珍及图 12805251

阅读:44987 2021-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孙焕 被申请人:四川五谷珍酒业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宜宾五粮液生态酿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3日对第12805251号“五谷珍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133762号“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五谷珍”用在“果…

  申请人:孙焕

  被申请人:四川五谷珍酒业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宜宾五粮液生态酿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3日对第12805251号“五谷珍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133762号“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五谷珍”用在“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原料系五谷。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3年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6年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10月27日。争议商标经三次转让,现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转让公告刊登于第1717期《商标公告》。我局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声明。

  2、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余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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